目前你所在位置:
产品类别
 
 
公证责任保险小知识

(一)基本概念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7个要件:

(1)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时

(2)工作有过错

(3)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4)该损失依法应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5)参加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6)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7)该保险是全国公证行业统一投保的

 

(二)公证赔偿制度。

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公证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

 

(三)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共同组成了公证赔偿体系。

公证责任保险先行,公证赔偿基金补充。

(四)公证保险的组成:

一个主险、两个附加险,即主险:公证责任保险;附加:公证员健康保险、公证处财产保险。

2008年追加设立了公证处财产保险,对公证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公证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2004年追加了公证员健康保险。对注册执业公证员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补偿的保险。保险对象:注册执业公证员,以注册为准。保险责任:一故三病。时限:以诊断或死亡证明开具时间为准(该时间在公证员注册期内)。

(五)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 公证保险设立的背景及法规依据;

国务院公证体制改革文件指出,自2000年10月1日划线,公证行为不再是国家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因此,形成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建立公证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公证保险设立的时间;2001年1月1日

(七)公证保险的主要内容。

 

1、保险赔偿

赔偿额的确定

(1)保险赔偿范围。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的说,包括以下费用:⑴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⑵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⑶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⑷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费用等。

(2)确定赔偿额的机构及方式。

(a)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b)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调解(和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000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

(4)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赔偿额,另5%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由保险人100%的赔付。

2、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权利

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务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参加公证责任保险的公证机构的义务按实、按时缴纳保险费;按索赔规定程序如实提交索赔文件

0
 
产品分类
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010-57119578
加急电话 : 18911730296
 
婚姻家事律师| 加急公证| 委托公证fxy 遗嘱公证pxe  上门公证| 上门继承公证| 房产公证| 房产加急公证| 房产加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