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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可规避的相关纠纷
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继承领域的基础性作用无可争辩。本文试举一组公开数据来更加直观地说明。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2009年、2010年审结继承案件分别为33387件、38036件、48877件,而全国公证机构同期受理的继承案件分别是是415024件、531337件、566502件。而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全国各基层法院一审继承类案件共审结146649件,而全国的公证机构共办理继承公证646090件。这些数据表明,法院所处理的遗产继承案件只占到公证机构处理数量的10%左右,社会上大部分的继承法律事务都是由公证机构所承担的,公证当之无愧的成为继承问题处理的骨干力量。公证在非诉的民事继承中的基础性、权威性、专业性不容置疑。 基于诉讼制度的对抗性设计以及诉讼过程的旷日持久,当事人的讼累无法避免,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而且在一次次地质问和对抗过程中,原本已经脆弱不堪的家庭伦理亲情也会因诉讼而被击地粉碎。须知,在诉讼模式下人们热衷于对抗,而对亲情冷漠甚至抛弃的现状离我们并不遥远。中国,这样一个建立在伦理亲情之上的古老文明古国,还能经受得起多少次同室诉讼带来的亲情破碎呢?与此同时,诉讼还会带来不动产流转效率的低下,对现代社会讲求财产高速流转的要求也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公证是在历史检验之后被证明了的对财产继承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 在几十年的继承公证实践中,公证行业通过不断优化继承公证办理方案,逐渐形成了从死亡开始一直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全流程公证工作模式。从实践效果来看,不动产继承公证不仅有效预防了民事继承领域的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继承权益的实现,而且有利地维护了家庭财产流转过程的安全,也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继承公证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是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的,在不动产继承过程中最优的法律解决方案。 1、公证是在实践中被长期、反复证明了的,对维护遗产继承安全、高效具有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 以不动产继承为例,虽然我国在1985年就颁布了《继承法》,但是无论是法条、司法解释还是部门规章,对于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均未给出明确可操作的路径。同时,因我国自古以来“厌讼”和“以和为贵”的传统民族心理,以及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继承问题的复杂程序要求和动辄数月的耗时现实,所以,诉讼途径无法成为大规模解决不动产继承问题的主要方式。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家庭财富普遍大量增加,伴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继承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社会大众对非诉和睦、权威专业、高性价比的继承解决方法的需求不断增加。 那么,与日俱增的继承事务需求由谁来满足? 答案是:公证。 我国公证行业在历史关口勇于担当,积极回应社会继承需求,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非诉职能优势,在实践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借鉴世界各国先进家事继承立法技术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以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为标志,通过推出继承公证模式,不仅有效弥补了我国《继承法》在继承实务操作层面的缺漏,而且在继承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维护我国不动产继承的安全、高效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试想,如果每年将这几十万件房产继承公证转由法院通过诉讼来处理,不仅与我国一直倡导的“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的基本理念和“以和为贵”的民风相违背,而且必然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大比例占用,其他诉讼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回应和高效处理的结果,而司法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无法及时疏导,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来说是非常危险的。长此以往,无论是对法院本身的司法权威还是对社会正常稳定状态都将带来极大地负面影响,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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