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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的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事项
办理继承公证特别注意事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问题 如果继承人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在这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容易出现问题。不少申请人认为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是当然的事,忽略这方面的证明,但这是不可省略的证据材料,一定要引起申请人的重视。 在特殊情况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在解放前去世,难以出具死亡证明,那么如果被继承人的档案或其他材料中提过自己的父母已经死亡,那么可以取代死亡证明。 2、产权变更 继承公证书的出具只是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取代产权变更,继承人还需要履行其他相关手续。例如房产,继承人在取得公证书以后,必须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又如股权,继承人也需要履行一些公司法上的要求才能取得权利,比如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 3、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如果受益人持的是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对于遗嘱的效力相对容易判断,公证员只需向其他的继承人确认这是否是被继承人最后的公证遗嘱。但如果受益人持的是自书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难以判断,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意见,则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有所争议,由于公证机构不是裁判机关,只是证明机构,就无法进行公证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持的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所怀疑,提出异议,那么根据公证法,当事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不能办理公证。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当然,如果持公证遗嘱,那么即使诉讼,只要对方提不出更新的公证遗嘱,那么遗嘱受益人胜诉的可能还是极大的。这也告诉我们,立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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