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通知
《北京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委托公证的通知》解读
北京市公证协会
京公协字(2017)12号
北京市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司明电[2017] 17号)和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意见》(中公发[2017] 6号)文件要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是指委托内容为处分不动产的赠与、出售、过户登记的公证事项。
//此处没有使用赠与、出售、过户登记等,属于明确划定了范围。
二、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身份,谨防假冒他人骗取公证书的情形发生。
//重点审查,也就意味着公证处有甄别当事人身份的义务,如果出现造假情况,并且造成了损失,公证处也会受到一定的牵连,所以相关公证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三、对于委托人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不在本市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审慎办理。
//审慎办理?我觉得办理难度会非常大,或者直接有些公证处直接就不给办了。
四、公证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办理。
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的公证书,应注明仅证明文书的签署形式,未对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分法性予以证明。
(二)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公证员应结合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证员可能会说:张先生,请考虑清楚,您签署这份公证后,您的房子可以随时被受托人出售,不用您出面,你想好了吗?您确定吗?老大鼻子风险了!你真签,我可拦你了,我拦了啊!?都是你自愿的。我靠傻子,还签!!!
(三)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严格审査审査人的婚姻状况,查明委托书中所处分的财产权属性质未查清上述情形的,应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一般公证处会想相关地方民政局发函核对情况,得到复函后方能出具公证。想加急?不行。根据路途远近3-10天吧!
(四)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委托书中不得出现授权代收售房款的内容。
//这个有点模糊,不代收,意思是款项必须经过当事人本人账户呗?
(五)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委托书中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的内容。
//受托人有再委托权这种条款就无法使用了。
(六)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委托等类似内容书中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公证员应告知风险,建议当事人审慎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坚持办理时,相关情形应在笔录中记载,附卷备查。
//一般来说正常房屋买卖当中不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是在民间借贷当中,影响就比较大了。
(七)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委托书中授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试明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等内容。
//大招啊,你想通过一纸委托就把房子随便过户?不行啦。
(八)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年满70周岁的,公证机构应将询问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及当事人签名的过程进行录像。公证机构办证过程中取得的相关影像资料应附卷备查。
(九)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手写"我已知悉公证员告知的委托事项的法律意义和风险,了解自己有权随时到公证处撤销、变更委托内容,现自愿办理公证。
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应对办证过程进行录像,相关影像资料附卷备查。
//这点懂点法律的人就知道,但是很多人不懂,任何委托公证,作为委托人都可以在受托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或者变更公证。
(十)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公证机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地址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
五、对依法不予办理公证或者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做好说服、劝导工作。
//别闹,有话好好说。
六、公证机构在内部质量检查或者办理公证复查案件中发现公证事项存在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实施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未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据《北京市公证协会执业纪律处分规则》的规定谴究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力第四十一、四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建议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