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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公证

1业务简介

 保管业务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公证申请人提交的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进行保管,并根据公证申请人的要求、指示或设定的条件,向公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交付保管物的法律服务。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需保管的文书、物品;

3、载有交付条件、接收人等内容的文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请提前与公证处沟通,部分事务可能必须自己办理,不能委托他人。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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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电话 : 1891173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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