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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保管公证
1业务简介 此类业务保管对象为电子化数据,较为常见的有:新闻或产品介绍等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展示的网页;电子邮件或传真(包括存于网络上或已通过邮件收发客户端收取保存至本地计算机);网络购买或消费;即时聊天历史记录或实时聊天;电子或视听资料的传输、复制;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状态信息。 2所需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有关合同或权利凭证,以证明与保管对象的利害关系(根据每个保全证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而确定,请事先与公证处联系)。 3其他提醒此类公证一般公证处只对电子数据提取时的客观状态进行公证,不对提取前的情况进行证明,也不对电子数据的归属进行证明。 4可受理的公证处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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