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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1业务简介

 当您前往其他国家(地区)办理涉及婚姻事务时,对方可能会要求户籍所在婚姻登记机关就您的婚姻现状出具证明。此项业务一般适用于此种情况,系公证处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法对婚姻登记机关就您的婚姻现状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其他提醒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此项公证请注意与未婚公证、未婚声明公证区分,根据对方要求而选择办理。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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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电话 : 1891173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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