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