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领亲子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您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或者失散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适用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情况,也适用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以生父作为第一申请人,生母作为第二申请人,被认领人为关系人。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资料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认领非婚生子女还应当有被认领人生母同意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