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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公证遗嘱的具体流程
北京市办理公证遗嘱相关流程大致如下:
1、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回答公证员询问、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员审核、缴费。公证员一般会就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立遗嘱的原因等进行具体询问。
2、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公证行业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北京市的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均已采取录像措施。
3、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执业公证员(必须是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而非助理人员),公证书上会盖该公证员印章。
4、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你问子女们用不用到场,那一定是否定的,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另外,有至关重要的一点需要强调。遗嘱不是解决继承人之间纠纷的强制文书,更不是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仅仅表明其生前对其遗产今后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生前处分其个人死亡后遗产的书面证据,未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该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受益人不能直接取得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就是说,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仍需经过继承权公证程序或诉讼程序,取得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判决书后方可取得遗产。 原因如下: 因为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如遗嘱人生前已经处分了(已出售、已赠与)遗嘱所涉及财产,则不会生效。所以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所持遗嘱必须得到立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质证或确认,即遗嘱必须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是否为立遗嘱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目前公证处大多采用让立遗嘱人子女、父母、配偶均到场的方式,核实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上述人等如有去世,一般要求提交死亡证明),而经人民法院或公证程序确认有效的遗嘱继承判决书或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才是遗嘱受益人继承遗产的最终法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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