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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注意事项
北京市办理委托公证需注意以下事项:
1.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4.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患重病、行走不便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5.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6.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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