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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委托类公证书的基本内容

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涉外委托公证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2、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3、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4、委托人签名、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5、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6、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7、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8、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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