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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的目的与相关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公证和人们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申请实施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务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也是保障民法、经济法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法证》规定,公证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进行公证证明。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制止不法行为,减少诉讼,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顺利进行。

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公证具有以下作用: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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