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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继承与诉讼继承
遗嘱继承权要公证,这个做法被沿袭使用了二十多年,成为行业操作惯例。然而,这个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做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司法依法说“不”,判令继承权公证为非必经程序。 女子诉区住建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 今年50多岁的陈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她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1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友曹某并开始交往。2012年5月,两人打算结婚。不料,曹某突然被查出癌症,一个多月后去世。在收拾曹某遗物时,陈女士发现了一封遗书,遗书中曹某称要将房产无条件赠给陈女士,曹某还亲自在遗书上签了名。 料理完曹某的后事,陈女士拿着遗嘱以及相关手续,到江宁区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这个遗嘱没公证过,房产过户没法办。”由于男友曹某已去世,陈女士到哪里找人办遗嘱公证呢? 通过咨询陈女士了解到,由于男友曹某已经去世,要办理公证,她必须找到曹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只有他们都对这份遗嘱表示没有异议,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她才能拿到遗产。可是陈女士与曹某的亲属已多年没来往,也不知道到哪里找这些亲属。无奈之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江宁法院审理此案时,陈女士委托鉴定机构为男友曹某遗嘱作了鉴定,证实遗嘱确实是曹某本人亲笔所书。江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江宁区住建局为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判决后,江宁区住建局为陈女士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观点:与上位法相抵触,司法依法说“不” 此案打破了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沿袭了二十多年的操作惯例,依法规范了社会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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