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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

(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二)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三)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四)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五)要求提供:

1、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

3、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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