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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证与民间私证的区别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作的证明,是法定证明。民间证明,又称为"私证",如见证、中人、证人证言等。公证与私证在性质上、效力上、证明方式、权威性上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规定,公证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公民、法人正确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公证经合同、收养、遗嘱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保全证据和提存公证等。 (3)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4)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除办理公证事务外,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应邀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回访监督,提出公证建议,担任法律顾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在于: (1)证明范围、内容不同。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2)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 (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见证等民间证明则下具有法律效力。 (4)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5)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一一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6)公证可以代替私证,私证则不能代替公证。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就必须办理公证,而不能以包括律师见证在内的私证代替公证。 (7)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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