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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任何保证的意思。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办理了合同公证后,公证机构就必须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证机构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公证实际上就变成了保证,而国家公证机构就变成了担保机构,这就完全偏离了公证机构的职能,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按照这一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与保证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法律地位不同。

(2)法律制度不同。

(3)法律关系不同。

(4)责任不同。

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结果和书面表现形式,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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