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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职能与公证书的作用

公证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证通知书。公证活动中的通知是公证机构向当事人通告公证决定或其他公证程序事宜的行为。通知分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三种。口头通知用于解决一些简单的公证程序性事宜,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书面通知是用于解决法定的或重要的公证程序问题的书面文件。公告通知是在无法进行口头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而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主要用于提存等特殊的公证活动中。

2)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公证的效力和作用集中体现在公证书中,根据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3)公证决定书,公证决定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而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根据规定,公证活动中的决定主要有: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回避决定、终止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从公证实践看,我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以下职能作用:

1)沟通、媒介功能。在经济、民事交往中,公证机构处于第三人的立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介。通过地区间、国际间公证组织的合作和沟通,对引进外资、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公证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保护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服务保护功能。公证机构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法律部门,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如公证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只有70%左右。公证机构还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公民,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3)监督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仅1997年,公证机构共制止违法行为18893起,为国家,企业和公民避免经济损失2768亿元。公证机构还直接参与对招标、拍卖、开奖、抽签、评选等活动的现场监督,保障这些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防止私舞弊行为发生,保护广大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4)公证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走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如:山东菏泽地区通过办理宅基地公证,使农村民事纠纷下降了20%,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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