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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办理公证

一、公证效力有哪些?

1、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3、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二、什么是公证?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

公证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道防线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构。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按照公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公证分为国内与涉外公证两种。国内公证就是公证机关为本国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国领域内的公证文书活动;涉外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活动。根据这种活动出具的公证书,称为涉外公证文书。这种文书一般是发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办在我国国内使用。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管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四、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五、如何申办公证?
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

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相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10作出公证文书,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期限,但不能超过6个月。公证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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